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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 2007-9-15 11:52:26    浏览次数: 554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一、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及政府采购中的谈判。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1、概念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含义
  
  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
  
  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3、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4、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写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主要是: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
  
  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
  
  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
  
  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是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通常情况下的竞争性谈判,可以把这五步程序归纳为两个阶段进行,即谈判前的准备阶段和谈判阶段。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来说,仅仅进行了这两个阶段,还不算完成了采购的全部过程,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不仅要组织谈判,有时可能要参与到一个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直至整个项目的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因此,为了便于理解,也便于操作,现着重就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对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基本程序作以叙述:
 
  (一)谈判前的准备阶段。
 
   在谈判开始前,一般从以下十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1、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分析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后,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清单提供保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实施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广泛的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预算分析:主要分析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在采购资金中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所占的比例,预算内资金是否有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外及其他资金是否已落实到位等。凡采购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采购。
   
  (2)需求分析:会同有关专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供货期等采购要求进行论证、分析,通过分析准确掌握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
 
  (3)生产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掌握所需货物的生产企业情况、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情况等,如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数量、规模、经营、分布情况等。
 
  (4)市场分析:主要是分析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供求关系等,通过分析应明确当前市场是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以便为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提供依据。
 
  (5)风险分析:主要是通过对采购项目预算、需求、生产及市场等因素的分析,进一步分析采购风险,为预防风险的发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6)成本分析:主要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采购过程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采购费用,以便使采购成本得到合理控制。
 
  2、确定采购清单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单位及有关专家确定采购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根据采购对象的品目分包:同一品目归为一包;
 
  (2)根据采购对象的数量分包:同一品目的采购对象,如数量较大,为扩大中标面可划分为若干个包。
 
  (3)根据经销企业分包:只有专门公司才经营的采购对象不要同其他采购对象放在同一个包。
 
  (4)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分包:同一品目的采购对象采购数量较大的,由于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包。
  
  3、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
  
  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主要是为邀请供应商方便,其格式和内容将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邀请函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简介和采购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对谈判方的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及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主要商务条款;确定成交的一般性原则;其他需说明的事项;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4、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是供谈判方制作报价文件和谈判方案、参加谈判以及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谈判采购邀请函:一般与上面已经制作的用于邀请供应商的邀请函格式相同。
  
  (2)采购项目要求及采购项目清单。
  
  (3)谈判方须知。
  
  (4)商务条款或合同格式。
  
  (5)报价文件及谈判方案制作格式。

资讯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人: 中国空压机供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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